2009年1月22日星期四

世界人權日矚目著臺灣當局

世界人權日矚目著臺灣當局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難民救濟署
歐洲人權法院
尊敬的大法官:
尊敬的陪審團:
主張合法民事債權.家族撫恤金權益
经济難民 . 台湾中華民國國軍陣亡將士遺族
李樹原 {子謙 } 謹書
債務人:臺灣中華民國政府
請求法官接受我領取家族撫恤金總額:
A. 臺灣中華民國陸軍中將陣亡撫恤金.年撫恤金19年總和.
B. 臺灣中華民國陸軍中將42年的年薪總和.
我主張履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簽署的:
國軍第十二戰區{綏遠省戰區}第三十五軍新編 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令.
A.我的家族領取年撫恤金二十年
B.母親領取將軍薪俸終身.母亲于1990年逝世.
C .申領權利人:將軍嫡子:李樹原 {子謙}


電子郵件位址:
zhuhewotongzai29@hotmail.com

依據國際債權法:
債務人不能因為領受不能的客觀原因,而單方面的免除債務履行責任。債權債務沒有完全結清之前,
債權債務得法律關係將繼續延續下去。該項債務就始終處於一種隨時債權人請求準備履行債務的地位
鄭重申明:我的家族撫恤金請求在紐西藍.奧克藍.國家銀行支付
主張家族撫恤金民事債權權益得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簽署的:
國軍第十二戰區{綏遠省戰區}第三十五軍新編 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令.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
世界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人人有資格享受引起這起文書中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這裏特別強調宣佈:不因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以及國籍!
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世界民主法律體系
《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根據違背國際義務的嚴重性區分為國際不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國際不當行為歸因於國家,當國家主體違反了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就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首先確定那些是可視為該國的國家不當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從事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
2.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引自國際法:1983年4月8日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國家領土變更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

在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的情況下原來對被繼承國有效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有效.
償還序列:自然人。公司,國家。我的家族撫恤金債權,在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內找不到免責條列的支持

長設國際法廳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的原則.
個人既得權利問題,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領土變更之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或通過法定形式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的理由.
長設國際法院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利的原則。繼承國要承擔作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國際人權}違反時要負國際責任。

摘自國際公法:為了調整各種社會矛盾,調整被戰爭,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弄的混亂不堪的社會經濟關係,立法者和法官將公平和誠實信用等道德規範引入法律,成為民法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又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司法原則,它彌補了民法的規定之不足。在法律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斷,它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僵化局限性,直接追求公平和正義-----

擁有債權:陣亡將士撫恤金法律證據:

掠奪陣亡將士撫恤金法律文字證據====《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個人意志淩駕在法律之上!乃民粹政客本質特徵.
居高位的獨夫梟雄.總統府幕僚們,履行職責行為主體的道德自覺自律,而疏忽了從法律制度上對他們的社會行為,及他們實施的法律行為的實施規範化約束,就有可能給非道德獨流留下橫行肆虐的裂隙,甚至以其所居高位的身份假意道德法律的名義,製造出無人性良知的背棄國家道義責任的“《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這就是那種以“大善”始,以大惡終。栽下茲提樹開出罌栗花的曾經歷史。這種“…稟察陛下聖意….”給我們留下的豈只是虛偽可以囊括的了的。因為道德砥礪的過程就是人格完善的過程,但是如果幻化為在官僚政治的階梯上不斷攀越過程,道德無法再保持那種與生俱來的神聖的一面,而成為熙熙攘攘追名逐勢之流的一員,那將是其自身的毀滅,民眾的災難。只有能夠在法律理念之上,並接受人格理念且能很好的,運用為知人論世的最高標準。極力宏揚道德和法律主體思想,並融入為個人人格理念時,才有資格作為總統府的幕僚成員,才是民眾的福音

B.道貌岸然學富五車的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是怎樣的趨炎附勢為虎作倀.泯滅中華民族固有良知,及中華民國憲法的尊嚴. 去作吻合“帝王陛下聖意”的法律背書.----“釋法的”….墮落的司法法律背書----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意旨.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意旨略以,政府於中華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卷,系基於當時國家籌措財源之需要,且以包括當時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產為清償之擔保,其金額至钜。茲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此一債卷擔保之基礎今已變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承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

面對司法院大法官.就《國庫債卷》.《國家債務》.兩個在經濟.法律概念截然不同的辭彙.作出如此之“釋法”令人愕然!因其荒謬而滑稽!…..

國軍陣亡將士主張撫恤金權利不產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 的詭辯術!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帶來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民眾三十八年國家國庫〈納稅人的累積〉及中央銀行全部黃金外匯儲蓄。-----那是一個天文數字!

其中含有撫恤金全額。撫恤金一經簽署,就已經完成了這筆財產民事關係的自然流轉和確認,它已經從國庫轉化為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確定了撫恤金債務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債權人---將士遺族,債務人—政府間平等的債務民事法律關係.
因為政府遷來臺灣是從容不迫的,從臺灣故宮博物院所藏國家寶藏自北平故宮博物院的轉移程式及細緻,得出國庫及中央銀行外匯的全部轉移,同樣是從容不迫的。這筆巨額國庫。成為日後臺灣科技進步工業發展躍居亞洲四小龍之首的,不可或缺的啟動資金.繼承國家的巨額債權。相應的債務亦應當承擔.

各國政府都毫無列外的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約束力的法律,而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的約束。

民粹政客們要求:信仰自由.民主.人權.和平. 與普世道德.民主法律價值的國軍陣亡將士遺族,在遭受不公正屈辱時委屈噤聲!
這就是今日臺灣的所謂“民主.法律.人權”?這就就是當今臺灣的人道價值觀?讓為國家獻身戰場的將士後裔們,流落異國他鄉領取取第三國家人道救濟金為生的准難民!唯如此才符合今日臺灣的公平原則?

C. 臺灣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6年度裁字第01683號函
原審以:……惟依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26條之1第5項之規定,故李銘鼎之撫恤金,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是以上訴人主張該筆撫恤金已屬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或具體說明原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並未敘及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說明原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其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英國哲學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超過十次犯罪!犯罪是無視法律而不公正的裁決從根基上摧毀了法律自身的尊嚴!進而顛覆了公眾對司法的信賴….”趨炎附勢的獻媚.增加大法官爵位的穩定性……卻失去了民心….
該項裁定沒有能夠讓當事人體會到,法院立于超然獨立客觀公正忠實與法律法院只維護司法尊嚴的使命感.卻深刻的體會到它屈從權貴而蛻變成民粹公權御用附庸的悲哀!公權附庸使法律尊嚴遭到自由世界法律界毀滅性質疑!

因其全面踐踏《世界人權宣言》法規中華民國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此時中華民國的法律不再是公允善良正義的化身,法律的唯一目的不再是維護社會正義,當法律失衡吏治可以撕破一系列國際法律準則為所欲為,何談民主法制?導致司法體系的正義性及公正喪失怡盡—臺灣民粹狹持公權向民主司法體系進行的無限滲透,造成法律的嚴肅性被摧毀,進而顛覆了公眾對司法的信賴….
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12月10日以48票通過,零票反對,八票棄權。正式通過。中華民國政府投贊成票。 台湾民粹政客们全面的挑战联合国章程及国际法律体系!
依據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
第二章 會 員第 四 條
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依據上述聯合國憲章原則,臺灣地區政權做的則如何呢?
第七十三條 聯合國各會員國,於其所負有或承擔管理責任之領土……..以充分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的:
(子)于充分尊重關係人民之文化下,保證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醜) 增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願望為原則,且按照各託管協議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
(寅) 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提倡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並激發世界人民互相維繫之意識。
(卯) 於社會、經濟、及商業事件上,保證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及其國民之平等待遇,及各該國民于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礙上述目的之達成,且不違背第八十條之規定為限。依據<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 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十三条(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徒和居住。第二十五条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第二十九条(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体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依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依據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依據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一、本公约称“种族歧视”者,谓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 三、本公约不得解释为对缔约国关于国籍、公民身分或归化的法律规定有任何影响,但以此种规定不歧视任一籍民为限。四、专为使若干须予必要保护的种族或民族团体或个人获得充分进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以期确保此等团体或个人同等享受或行使人权及基本自由者,不得视为种族歧视,但此等措施的后果须不致在不同种族团体间保持各别行使的权利,且此等措施不得于所定目的达成后继续实行。第二条一、缔约国谴责种族歧视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的政策,又为此目的:(子)缔约国承诺不对人、人群或机关实施种族歧视行为或习例,并确保所有全国性及地方性的公共当局及公共机关均遵守此项义务行事;(寅)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政府及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政策加以检查,并对任何法律规章足以造成或持续不论存在于何地的种族歧视者,予以修正、废止或宣告无效;(卯)缔约国应以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依情况需要制定法律,禁止并终止任何人、任何团体或任何组织所施行的种族歧视;(子)应宣告凡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根据的思想,煽动种族歧视,对任何种族或属于另一肤色或人种的人群实施强暴行为或煽动此种行为,以及对种族主义者的活动给予任何协助者,包括筹供经费在内,概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第六条 缔约国应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人人均能经由国内主管法庭及其他国家机关对违反本公约侵害其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种族歧视行为,获得有效保护与救济,并有权就因此种歧视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此等法庭请求公允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民法之魂乃保護私權!…乃普世公認的國際法律…
法律是道德精髓公允.善良.正義的昇華

此份法律文書意思表達以中文本為准

我主耶和華:
我們在天的父 . 願你的靈為聖.
祈求主護佑我們.中華民國陣亡將士遺族.得到固有的合法權益.具有人權尊嚴的撫恤金金因中華民國乃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願主和我同在!
阿門!
2008.1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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