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4日星期六

中華民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隨文 字第0940004776號 函

在矚目的世界人權日

臺灣臺北中華民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隨文 字第0940004776號 函

臺灣民粹公權真實的人權狀態

國際經濟難民 . 李樹原{子謙} . 撰文

為政以德的延續;有大儒,道家的精闢;孔子雲(有道),孟子稱{仁政},墨子的{兼愛},荀子的{王制}均崇尚以德政為本的政治理念。倫理學,社會學。法學都市為政治服務的,但是倫理的實踐才是最為為穩定尊高級的政治實踐。為官職者無德可為患一方

主張中華民國第二屆總統蔣中正先生簽署的撫恤金合法民事債權!
國軍陣亡將士遺族不是在乞求!這是法律賦予的不容侵犯的權益!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世界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世界民主法律體系
引自國際法:1983年4月8日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國家領土變更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

在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的情況下原來對被繼承國有效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有效.
償還序列:自然人。公司,國家。我的家族撫恤金債權,在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內找不到免責條列的支持

從法律設計的內涵考量:社會環境的變動法律必然是變動不居的.,因為法律秩序本身就是一個過程,一個秩序化的過程,死板的執行法律常常有脖與正義的目的,為了得到民眾的尊重,對舊的滯後的法規對現實的歪曲限制到最低限度,法律的適用一如其目地,是實現正義。如果法律的使用於其目的發生背離成為民眾的敵人,這種法律也就成為惡法----不能實現正義的法律即為惡法,惡法產生於獨裁和專政政體得法系,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的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得人的敵對的歧視。要求用限制在公民給以差別待遇範圍的普遍規則來實現國家的管理。來達到法律的局限性的克服,使擁有權力得階層不得溢出範圍,進而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徇私舞弊。

民主法律在一般情況下 是立法者根據正義的要求設計的,在排除了立法者有意制訂出非正義的法律規範之可能情況下{那是獨裁及專政政體的產物},以及排除了立法者由於技術上的失誤,導致非正義法律規範產生的情況下,法律規範是正義的體現。法官將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使法律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為實現法律的靈活性。

法律法規的實施不能隨心所欲的原則;行政行為的效力原理保證行政主體兌現所作承諾的自我約束。 行政主體不能任意實施一個行政行為也不能任意撤銷一個,以經存在的行政指令{尤以以生效的撫恤金令}。法制要求國家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法制也要求行政機關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受法律的約束,而且還應當受自己曾經所做的行政行為的約束。因為,如果說憲法和法律是國家對民眾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的效力原理,保證行政主體兌現所作承諾的自我約束。

承偌原則是法律的確定性的最明顯的例證,若法律失去確定性,人們將無所適從。確定性還意味著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一旦法律設定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方案,就盡可能的避免對該方案進行修改和破壞。否則法律將失去權威性。法律將喪失信用。一種道德母體的觀念昇華為法律規則,這些來自道德觀念就是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力不得濫用原則。


對那些在戰爭中失去親人的人們,不會因了時間的推移而淡忘了對亡魂的思念,如果能夠沿著時間的軌跡去探討戰場事時的悲壯,和那種捨身為國陣亡疆場的慘烈- --令人痛心的是,曾堅持長期英勇抗戰的國軍官兵們,雖然戰死者已矣,對家族或者自身所正在,或曾經受到的不公可以默然無語,但他們很難在自譽實施民主法律尊重人權的,臺灣中華民國政府民粹權貴的,法律文字遊戲的敷衍和愚弄面前保持沉默…..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

一個國家的國際形象能否被世界接受,不完全能由國家精英自我標榜完成,更重要的是世界人權理事會駐各國的人權專員對個案中是否凸顯,符合國際社會民主法律原則的基本價值觀----博愛,平等,善良,正義,這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及道德品質因素的解析來完成。它構成年度的人權記錄。他們不承認那種所謂的什”動態的”或者”靜態的”道德觀!

啟動國家的國際形象需要民眾的自然人效應,任何一個國家首先要融入國際體系,為全世界話語體系所認同後,才能順利的進入這個體系,實現國家形象最大價值的放大,自然人的真實感受所能夠帶來的國家形象效應,遠比政治精英們自我標榜口號式的呐喊更能為輿論接受。觀察家不會忽略個人的遭遇。它給國家帶來的國家形象效應會使我們的對外交流增多更加多得令世界輿論的困惑。國際交流的主體不再是以國家政府為主體的自我標榜,及傳統的社會精英外交的公共外交形象塑造。輿論動員,個案人權記錄等等更能吸引人們的關注。

在國際交流中讓別人認同對自己國家價值觀的認同,不是僅僅依靠生硬的政治宣言和說教,因為這往往會招致對方的厭惡! 更多的要靠平民凡人效應,它往往遠遠的比偉人效應更能使國家的形象豐滿。

這同臺灣的民粹政客一樣企圖推卸政府對民眾承偌的道義責任。淡化國際人權憲章對主權國家的約束。要求加入各種國際組織的請求。提升臺灣的國際生存空間,一方面卻又肆無忌憚的踐踏系列國際法律準則!失去一個法制民主國家對國際法律體系應有的作為和不作為!一個不重視國際信義尊嚴甚至國格的政府,如何能夠讓國家大家庭接納呢?!

一個負責任的政府. 要有全面承認歷史的勇氣.和承擔道義責任的良心. 幫助每一個人治癒創傷.戰後德國對歷史作了正確的選擇,得到世界的諒解. 今日臺灣公權你將何去何從?
臺灣臺北中華民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隨文 字第0940004776號 函

解读
…..另依同條列第26-1條第3項規定略以:{被條列86蔫月日修正----五年內依規定辦理申領,預期喪失其權利---{同副證三}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可申令依法核定保留之保險死亡給付,依次撫恤金一次死亡給付------原來政府簽署的二十年撫恤金不再給付…..

政府背棄對民眾道義責任的承偌:是公權對民眾人權的蔑視!
是公權墮落民主不復存在. 吏治復辟的恥辱時刻!

從政府建立撫恤金制度那一刻. 可視為懸賞廣告及要約約束力的建立,這種要約的邀請是以軍人的生命代價為“標的”的。對這一撫恤金的承偌,是不可以單方面進行要約消滅的。且這一偌成,是不已時間地點的改變而消滅的.

戰爭使撫恤金制度派生出債權人----軍人。 和債務人----政府。

這兩者之間在債務的法律關係上就已經確立。它是不能單方面以債務人的意志變更其應該支付的撫恤金總額的。亦無權單方面的更改支付時間地點。

撫恤金一經簽署,債權與債務的法律關係,就已民事的法律主體資格平等的,確立了當事人的特定債務關係。令債權主體有權隨時主張自己的要求債務主體當事人.履行財產轉移的民事法律承偌的善意作為。

在北平嘉興寺舉行的將軍追悼會尊祭時軍事委員長蔣中正. 默视将军遗像良久…云:“…. 動容將軍殉國之壯烈,哀其族人之不幸,憫其哀…..”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

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一旦我們叛離了我們的民主原則,讓曾經的將士的血和生命作可怕的無代價的付出,犧牲我們核心的價值標準哪怕是暫時的,但以後重新樹立這種有良心的價值標準,將要付出多大的代價誰能告訴我們?

國際通約:撫恤金是國家對為國家利益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的不可撤銷的給付性賠償。是以國家的名義給予特殊群體的法定補償,其目的在於體現國家對公務國防行為的鼓勵與撫慰,保障上述犧牲人員家廳與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種特別生存保障.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道义责任体现

用麥金利總統時代的陸軍部長魯特的話說就是;“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假如某個時代的政客們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所謂行政法規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上述的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天問:
誰劫持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盟軍老兵遺族的乳酪?
臺灣民粹政客有正義感和道德良知的底線嗎?
還有什麼是你不能貪瀆與掠奪的!?
讓他們淪為依靠領取第三國人道救濟金為生的新國際經濟難民
讓第三國家納稅人來承擔本應該中華民國政府承擔的國家道義責任
臺灣民粹政客們据此來
提升臺灣中華民國國家的國際公信力!?
提升臺灣中華民國國際尊嚴乃至國格!?
唯如此才能提升臺灣中華民國國際生存空間!?
唯如此才符合臺灣民粹的公平原則?
才符合臺灣的權力準則和道德限制等價值觀?
這就是亞洲的民主燈塔臺灣的所謂:人權.民主.法律?

2009年2月7日星期六

質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質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國軍遺族 . 李樹原{ 子謙 } 撰文

民粹公權.國家道義責任.民主法律原則.道德良知

當庶民的合法權益受到臺灣民粹公權《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不法侵犯時.這個世界靜蕭蕭的顯現出不屑的“理智”和驚人的冷漠….

当台湾前總統陳水扁涉嫌洗錢貪污案件的審理时世界各个角落海啸般的涌出:關注前總統審訊的公正.呼籲要實施司法公正…等等舆论的关注…

我记得….
好象是盧梭的名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十世紀的世界人權标准.是不是修改實施中國封建時代
“刑不上大夫”的準則?

在法律和正義之外支撐我們這個龐大社會體系的還有責任和良知
博士箴言:我們最關切的始終必須是弱勢和處於不利環境的群體.他們是隱藏的一群,往往處於偏遠的農村或城市貧民窟,在政治上幾乎沒有發言權

我.全世界都想知道現在的臺灣是中華民國?
還是武裝割據“水泊梁山”“好漢聚義廳”?

目前全球民眾在關注各種社會力量尤其是民主進步黨的關注度最引人注目!外國也有舆论关注…
就是這位要求對待自己涉嫌洗钱.贪污案件的审理保證實施
司法公正的前總統.在權力的頂峰時又實施了怎樣的司法公正呢?
解讀: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非法的掠奪!臺灣陳前總統“御枇”民粹公權冷漠非道義的吞齧!
掠奪國軍陣亡將士遺族賴以生存的撫恤金!
假若你繼續宣稱臺灣是“亞洲民主燈塔!”遵循國際法律體系行事.並且尋求加入聯合國機構.不想被孤立在國際大家庭之外
我有權依照國際法律原則.主張家族的合法撫恤金權益. 這是法律賦予我的權利
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還因為它:褻瀆了中華民族的良知.禮義廉恥. 四圍不張. 國將不國…
褻瀆了:中華民國軍人生命的尊嚴!
褻瀆了:前總統蔣中正先生親自簽署的撫恤令….
解读:
A.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将個人意志淩駕在法律之上乃民粹政客本質特徵…集帝王愚民统治权术之大乘!….
…….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
民粹政客们将地缘政治既得利益作为筹码.鼓吹台湾地域居民种族群体主义.这种单一性.排他性.偏狭性.缺乏正义性思想的倾向.为民粹政治独裁奠定了基础. 地域居民种族群体主义.正在成为侵害人权和公民权的一种工具.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均要扩大文化和民族的多样性包容. 而不能强调单一种族和族群…当单一种族和族群主义势力压倒民主自由主义后. 保守的族群势力会倾向于独裁.台湾现在的单一种族和族群主义在政客们的蛊惑下.带有法西斯主义和集权主义倾向.一个国家要想正常的发展. 社会要企图取得进步和动力.就要改变政客们蛊惑的“血统论”---族群种族主义论.回归到多元民族本体性.走共同和平发展道路.因为单一性地方族群种族主义论.从整体上观察.会对居住在台湾的不同时代移民造成相互之间的.理解宽容及增进友谊造成障碍!反思:这种倾向对消除种族歧视有帮助吗?他们只是那些政客们蛊惑民众矢志使其成为自己获取选票的基地.选票的发酵生产机器.
B. 司法法院大法官紧跟去作吻合“帝王陛下聖意”的“法律背書”----
“釋法”…道貌岸然學富五車的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是怎樣的趨炎附勢為虎作倀.泯滅中華民族固有良知,及中華民國憲法的尊嚴. 去作吻合“帝王陛下聖意”的法律背書.----“釋法的”….
墮落的司法法律背書----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意旨.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意旨略以,政府於中華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卷,系基於當時國家籌措財源之需要,且以包括當時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產為清償之擔保,其金額至钜。茲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此一債卷擔保之基礎今已變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承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
C. 臺灣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6年度裁字第01683號函
原審以:……惟依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26條之1第5項之規定,故李銘鼎之撫恤金,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是以上訴人主張該筆撫恤金已屬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或具體說明原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並未敘及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說明原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其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此時在臺灣有誰呼籲過司法公正?!
讀一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有關條款….
黨派之爭實質乃權力之爭!不是嗎?
什麼“愛臺灣”“愛臺灣人民:實質乃“狎天子下以令諸侯“之權術!
臺灣真正的承認國際法律體系?是真正的民主法制國家嗎?
為什麼普世公認的國際法律體系:
聯合國憲章 :“……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 …”《聯合國章程》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乃至《中華民國憲法》…..統統被政客們淡化處理…被邊緣化…只有十九世紀實施的民粹獨裁的所謂“法規”….架空國際法律體系..使國際法律體系在臺灣成為一個空殼!臺灣論為《國際地緣政治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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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合法民事債權.家族撫恤金權益
難民 . 中華民國國軍陣亡將士遺族
李樹原 {子謙 } 謹書
債務人:臺灣中華民國政府
違反國際法義務意味著抵觸國際法規範
違反國際法不需要有積極的行為
不作為的消極行為也是有可能違反國際法
我主張履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簽署的:
國軍第十二戰區{綏遠省戰區}第三十五軍新編 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令.
A.我的家族領取年撫恤金二十年
B.母親領取將軍薪俸終身{42年} 1990年逝世.
C .申領權利人:將軍嫡子:李樹原 {子謙}
電子郵件:zhuhewotongzai29@hotmail.com
依據國際債權法:
債務人不能因為領受不能的客觀原因,而單方面的免除債務履行責任。債權債務沒有完全結清之前,債權債務得法律關係將繼續延續下去。該項債務就始終處於一種隨時債權人請求準備履行債務的地位
鄭重申明:我的家族撫恤金請求在紐西藍.奧克藍.國家銀行支付
主張家族撫恤金民事債權權益得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簽署的:
國軍第十二戰區{綏遠省戰區}第三十五軍新編 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令.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世界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人人有資格享受引起這起文書中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這裏特別強調宣佈:不因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以及國籍!
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世界民主法律體系
《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根據違背國際義務的嚴重性區分為國際不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國際不當行為歸因於國家,當國家主體違反了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就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首先確定那些是可視為該國的國家不當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從事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
2.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引自國際法:1983年4月8日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國家領土變更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

在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的情況下原來對被繼承國有效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有效.
償還序列:自然人。公司,國家。我的家族撫恤金債權,在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內找不到免責條列的支持

長設國際法廳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的原則.
個人既得權利問題,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領土變更之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或通過法定形式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的理由.
長設國際法院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利的原則。繼承國要承擔作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國際人權}違反時要負國際責任。

摘自國際公法:為了調整各種社會矛盾,調整被戰爭,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弄的混亂不堪的社會經濟關係,立法者和法官將公平和誠實信用等道德規範引入法律,成為民法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又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司法原則,它彌補了民法的規定之不足。在法律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斷,它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僵化局限性,直接追求公平和正義-----
鄭重申明:我的家族撫恤金請求在:紐西藍.奧克藍.國家銀行支付.

臺灣中華民國國防部陳肇敏部長:
尊敬的將軍閣下:
我第二次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依據中華民國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簽署的
國軍第十二戰區{綏遠省戰區}第三十五軍新編 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
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令
請領我的家族撫恤金總額
敬望惠准!
衷心向將軍閣下的致謝!
李銘鼎{著九}將軍遺族 李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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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世衛組織機構
見證我的家族撫恤金償還支付和接受全過程
目前國際通行一種償還道義債務的詭桀術!實施設計一個小技術性手段.在媒體面前“支付”了債務.但是轉一個圈那個技術性障礙手段的設置.讓這筆道義債務又返回到債務人手中莫讓此種的詭桀術蒙蔽世人….
居高位者良心安在?懇請臺灣中華民國當局
將我家族的撫恤金還給我們!
不要再繼續推卸國家的道義責任了!
讓我們能在春節前團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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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魂乃保護私權

解讀:
掠奪陣亡將士撫恤金法律文字證據
挑戰國際法律體系是將中華民族引向一條國際孤立的不歸之路…
A . 個人意志淩駕在法律之上!乃民粹政客本質特徵----《臺灣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居高位的獨夫梟雄.總統府幕僚們,履行職責行為主體的道德自覺自律,而疏忽了從法律制度上對他們的社會行為,及他們實施的法律行為的實施規範化約束,就有可能給非道德獨流留下橫行肆虐的裂隙,甚至以其所居高位的身份假意道德法律的名義,製造出無人性良知的背棄國家道義責任的“《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這就是那種以“大善”始,以大惡終。栽下茲提樹開出罌栗花的曾經歷史。這種“…稟察陛下聖意….”給我們留下的豈只是虛偽可以囊括的了的。因為道德砥礪的過程就是人格完善的過程,但是如果幻化為在官僚政治的階梯上不斷攀越過程,道德無法再保持那種與生俱來的神聖的一面,而成為熙熙攘攘追名逐勢之流的一員,那將是其自身的毀滅,民眾的災難。只有能夠在法律理念之上,並接受人格理念且能很好的,運用為知人論世的最高標準。極力宏揚道德和法律主體思想,並融入為個人人格理念時,才有資格作為總統府的幕僚成員,才是民眾的福音

因為困惑和迷茫,民主法制總統身邊的資政為書?缺乏民主法律內涵。凝似十八世紀國王御前大臣為書,“稟察陛下聖意,子不聞:飛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完全脫離民主法律體系的制約,談不到國家的道義責任和歷史的良心等等中國道德理念。維護民粹政客權利基礎,邊緣化普世公認的主權國家共同遵守的國際法律體系,維護地緣政治既得利益,蠱惑煽動狹隘的地域種族情緒,來鞏固選民選票票艙。不惜喪失國家的國際尊嚴與國格。不惜使中華民國國際地位急劇滑向深淵……

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長期權力意識培養出來的自我超越法律的情態。以其固執的傲慢淡化法律和道德規範的習慣行為,可以憑藉手中的權利把道德規範系統弱化,將自己按排在道德和法律之上,法制更降到次要的從屬的低一級的甚至破壞法制的理論基礎。在他們面前何談法律及道德規範?當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手握重權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時,.將形式化的法律條文演化成精緻的虛偽社會引向不公正和災難,這時邁向覆滅的腳步就很難有誰能拖住半步!
B.道貌岸然學富五車的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是怎樣的趨炎附勢為虎作倀.泯滅中華民族固有良知,及中華民國憲法的尊嚴. 去作吻合“帝王陛下聖意”的法律背書.----“釋法的”….
墮落的司法法律背書----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意旨.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意旨略以,政府於中華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卷,系基於當時國家籌措財源之需要,且以包括當時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產為清償之擔保,其金額至钜。茲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此一債卷擔保之基礎今已變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承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

面對司法院大法官.就《國庫債卷》.《國家債務》.兩個在經濟.法律概念截然不同的辭彙.作出如此之“釋法”令人愕然!因其荒謬而滑稽!…..

國軍陣亡將士主張撫恤金權利不產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 的詭辯術!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帶來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民眾三十八年國家國庫〈納稅人的累積〉及中央銀行全部黃金外匯儲蓄。-----那是一個天文數字!

其中含有撫恤金全額。撫恤金一經簽署,就已經完成了這筆財產民事關係的自然流轉和確認,它已經從國庫轉化為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確定了撫恤金債務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債權人---將士遺族,債務人—政府間平等的債務民事法律關係.
因為政府遷來臺灣是從容不迫的,從臺灣故宮博物院所藏國家寶藏自北平故宮博物院的轉移程式及細緻,得出國庫及中央銀行外匯的全部轉移,同樣是從容不迫的。這筆巨額國庫。成為日後臺灣科技進步工業發展躍居亞洲四小龍之首的,不可或缺的啟動資金.繼承國家的巨額債權。相應的債務亦應當承擔.

各國政府都毫無列外的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約束力的法律,而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的約束。

民粹政客們要求:信仰自由.民主.人權.和平. 與普世道德.民主法律價值的國軍陣亡將士遺族,在遭受不公正屈辱時委屈噤聲!
這就是今日臺灣的所謂“民主.法律.人權”?這就就是當今臺灣的人道價值觀?讓為國家獻身戰場的將士後裔們,流落異國他鄉領取取第三國家人道救濟金為生的准難民!唯如此才符合今日臺灣的公平原則?

C. 臺灣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6年度裁字第01683號函
原審以:……惟依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26條之1第5項之規定,故李銘鼎之撫恤金,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是以上訴人主張該筆撫恤金已屬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或具體說明原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並未敘及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說明原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其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英國哲學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超過十次犯罪!犯罪是無視法律而不公正的裁決從根基上摧毀了法律自身的尊嚴!進而顛覆了公眾對司法的信賴….”趨炎附勢的獻媚.增加大法官爵位的穩定性……卻失去了民心….
該項裁定沒有能夠讓當事人體會到,法院立于超然獨立客觀公正忠實與法律法院只維護司法尊嚴的使命感.卻深刻的體會到它屈從權貴而蛻變成民粹公權御用附庸的悲哀!公權附庸使法律尊嚴遭到自由世界法律界毀滅性質疑!

因其全面踐踏《世界人權宣言》法規中華民國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此時中華民國的法律不再是公允善良正義的化身,法律的唯一目的不再是維護社會正義,當法律失衡吏治可以撕破一系列國際法律準則為所欲為,何談民主法制?導致司法體系的正義性及公正喪失怡盡—臺灣民粹狹持公權向民主司法體系進行的無限滲透,造成法律的嚴肅性被摧毀,進而顛覆了公眾對司法的信賴….
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12月10日以48票通過,零票反對,八票棄權。正式通過。中華民國政府投贊成票。

道德砥礪的過程就是人格完善的過程,但是如果幻化為在官僚政治的階梯上不斷攀越過程,道德無法再保持那種與生俱來的神聖的一面,而成為熙熙攘攘追利逐勢之流一員的不堪!那將是其自身的毀滅,民眾的災難。只有能夠在法律理念之上,接受人格理念且能很好的運用為知人論世的最高標準。極力宏揚道德和法律主體思想,並融入為個人人格理念時,才是民眾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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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歷史顯示民粹黨人一旦握有公權力
亦既向國際法掀起公開挑戰的時刻!
掀開世界歷史民粹政客現象的出現不論是:西特勒,摸索裏尼.汪精衛. 周佛海.王輯唐.到現代臺灣民粹政客們.
也不論是以;法西斯,獨裁者,一代梟雄,虛偽的假民主代言人身份出現,無一不是以淡化,踐踏,抵制,挑战自由世界民主法權开始其民粹独裁施政…...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培养其乌纱帽选票发酵生产机器. 以地缘政治既得利益为契机.对献身疆场对国军将士遗族赖以生存应享有的抚恤金的无情掠夺!受到中华民传统族道德与法律的质疑….
前聯合後勤司令部二級上將 戴伯特“將軍”的那扁拒絕我申令撫恤金的的辯詞.實際是無良知屈從于民粹政客的獻媚.背棄軍人剛正不阿品質及良知的附庸式應聲蟲鼓噪….

假如,某個時代的將軍們屈從于政客.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甘願做政客們的附庸!….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掠奪!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他們曾經在民族危難時經過腥風血雨考驗的.職業軍人前輩群體的合法權益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剛正不阿!乃真正職業軍人的品質. 就如 華盛頓!蒙哥馬力元帥!
把民族的利益置身自身的安危之上.只有那種經過戰爭洗禮的. 承受過腥風血雨考驗的職業軍人才能做到!執意維護職業軍人高尚的靈魂!
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 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
不為權貴屈服!
呔!打劫!
前面牵着着孩子的那个婦女站住!打劫!
兄台,我們是孤兒寡母沒有錢….
不行!這裏是臺灣!不留下買路錢誰也走不脫...
我們是國軍陣亡將士遺族只依靠政府發給的
撫恤金維持生活…請兄台高抬貴手吧….
那就留下你們的撫恤金!….走人!…
那我們只能流落街頭了…
別廢話!….少囉嗦!…
我们是武裝割據台湾的“水泊梁山”.“聚義廳好漢”!
我們只 “愛臺灣” “愛臺灣人民”的“臺灣國”?
我們不知道什麼什麼 鳥…普世公認的國際法規!…
“國際人權法.”“ 國際債權法”…
我們只承認我們臺灣的自己制訂的臺灣“幫規”!
特定历史时期的所谓:“行政法规”---行事?
不對!梁山泊好漢只劫富濟貧!
黑社會也有他們自己的“行規”婦弱病孺.孤兒寡母不侵犯!
只有那些不“入行“的街頭巷尾的小“混混”
才去“欺負老實人,揣寡婦門!”
對著日寇鞠90度大躬.滿嘴太君….日寇“武士道”的幽靈在偷著樂….
你們要把那些曾經抗日的軍人遺族的撫恤金統統的扣押.餓死他們!…看你們中華民族的軍人…你們的血白流了….你們權益不用我們…
你們自己的人就替我們剝奪了….看看你們誰還幹抗日?!哈哈…

陳前總統給我的那份掠奪我的家族私有財產撫恤金的通知!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遠離國家道義責任的背信棄義!讓中華民國國際公信力受損!國格下滑…公權沉默?!…..
臺灣當局吞齧我的家族撫恤金如何在法律上定位?國際法違法定位宣示:
A. 憑藉公權獲取不當得利為之貪汙!
B. 憑藉強力截取私有財產為之搶劫!
面對臺灣中華民國當局吞齧我家族合法撫恤金.怎樣在法律上定位?

A. 我應當向國際刑警組織提出紅色報警?以不遵守國際民主法律體系原則為依據.告訴:有“武裝集團”劫持我的家族私有財產撫恤金為理由?
希望國際刑警受理?
B. 還是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申訴?控告臺灣中華民國政府背棄政府的道義責任承若,非法吞齧我的家族撫恤金?
撫恤金制度的制訂。可以視為:政府,軍令部,向全體將士們宣佈的“廣告要約”.它是以將士們的鮮血乃至生命作為“標的”發出的!一旦將士們穿上軍服。手握軍旗軍器趕赴戰場!隨著這一“廣告要約”產生的撫恤金制度。就不再可能單方面的宣佈“要約”的“消滅”!
尤其是在前方戰場將士們忠實的實施了.自己對軍人誓言承若的前提下.付出了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之後!
而且這一“邀約”.是有著強大“外制力”的約束!有令,軍人們變色的憲兵隊的虎視眈眈.對逃兵的嚴厲懲戒制度. 以及戰場上在士兵後面舉著黑洞洞槍口的的“督導隊”!
從撫恤金制度制訂的那一天開始.這個以軍人的鮮血乃至生命為“標的”物的. 它以在民事的法律關係.上 建立了債權.債務 “合同” 關係. 這一合同的債權人是軍人.債務人是政府. 雙方在民事的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是平等的.債務人不可以單方面的宣佈債務的免除!這沒有法律依據.在普世公認的國際債權債務法規中找不到那一條支援?
國際法律的.在國際法律體系內.那一條支持債務人自己免除自己的債務?!假如你不去實施民粹公權的強權濫用!?
商鞅變法尚知道“移木賞千金”以視其法的威嚴
今日臺灣民粹政客沉淪墮落到在歷史隧道演繹不光彩的法律魔術師的色!
臺灣的所謂“台獨勢力”呐喊“臺灣獨立”“建立臺灣共和國”.實施“去中國化”…“去蔣氏化”“去中國話…唯獨不“去中國錢運動”?!
臺灣臺北故宮博物院。內保藏著從中國北京故宮博物院拿走的文化古跡價值連城.富可敵國!那都是蔣氏搬遷過去的.
台獨勢力你怎麼“不去呢”? ….而且該你拿的….不該你拿的…..你統統涉嫌往自己口袋裏裝!…你怎樣不去學:
伯夷.叔齊.恥不食周黍.餓死首揚山 …那才有骨氣!不是嗎?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臺灣臺北故宮博物院。內保藏著從中國北京故宮博物院拿走的中華民族固有的文化古跡.均價值連城.每件文物均富可敵國!那都是蔣氏搬遷過去的……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 帶來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民眾積三十八年納稅人的國庫累計.以及中央銀行的黃金儲備.那是一個天文數字!
這裏包含有我的家族國軍陣亡將士遺族的合法撫恤金總額.
 撫恤金一經政府簽署.這筆撫恤金總額.就已在民事的法律關係上.完成了財產轉移和確認的民事法律關係.它們已從國庫轉移成為我的家族私有財產. 民法之魂乃保護私權!私權的行使幾乎不受限制!
 盤踞公權掠奪私有財產.這同強盜區別在那裏?誰能告訴我?!
公序良俗: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自我宣稱;臺灣是“亞洲民主燈塔!”的堂堂中華民國.你總不能像街頭“賭徒”“小混混”那般…...這樣不是太“跌份”了嗎?

任憑一個庶民在道義上,在法理上質疑?而保持沉默…
街頭“賭徒”“小混混”他們可以聲稱:“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因為他們認定錢是“好東西”….它比空虛抽象的:名義.道義.責任要更實惠?!不是嗎?這般令君子無奈!也就無言了….
政客不是諸葛亮. 百姓也不是永遠的阿斗!不要再愚弄他們了好嗎?用良心面對自我…. 教堂彌撒鐘聲能否驚醒歧途人------民粹政客們去吧!進去做一次心靈的洗滌…靈魂的自我淨化吧…

歷史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長期權力意識培養出來的自我超越法律的情態。以其固執的傲慢淡化法律和道德規範的習慣行為,可以憑藉手中的權利把道德規範系統弱化,將自己按排在道德和法律之上,法制更降到次要的從屬的低一級的甚至破壞法制的理論基礎。在他們面前何談法律及道德規範?當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手握重權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時,.將形式化的法律條文演化成精緻的虛偽社會引向不公正和災難,這時邁向覆滅的腳步就很難有誰能拖住半步!


此份法律文書意思表達以中文本為准.
抄送:

尊敬的聯合國秘書長閣下
尊敬的聯合國大會總務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難民救濟署
世衛組織總幹事尊敬的陳馮富珍博士
臺灣中華民國總統府
臺灣中華民國立法院

我主耶和華:
我們在天的父. 願你的靈為聖
祈求主護佑我們
中華民國陣亡將士遺族
得到固有的合法權益
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金總額
藉以獲得具有人類人權尊嚴的生活
願主和我同在!
阿門!
中國春節 2009.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