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4日星期六

中華民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隨文 字第0940004776號 函

在矚目的世界人權日

臺灣臺北中華民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隨文 字第0940004776號 函

臺灣民粹公權真實的人權狀態

國際經濟難民 . 李樹原{子謙} . 撰文

為政以德的延續;有大儒,道家的精闢;孔子雲(有道),孟子稱{仁政},墨子的{兼愛},荀子的{王制}均崇尚以德政為本的政治理念。倫理學,社會學。法學都市為政治服務的,但是倫理的實踐才是最為為穩定尊高級的政治實踐。為官職者無德可為患一方

主張中華民國第二屆總統蔣中正先生簽署的撫恤金合法民事債權!
國軍陣亡將士遺族不是在乞求!這是法律賦予的不容侵犯的權益!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世界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世界民主法律體系
引自國際法:1983年4月8日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國家領土變更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

在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的情況下原來對被繼承國有效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有效.
償還序列:自然人。公司,國家。我的家族撫恤金債權,在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內找不到免責條列的支持

從法律設計的內涵考量:社會環境的變動法律必然是變動不居的.,因為法律秩序本身就是一個過程,一個秩序化的過程,死板的執行法律常常有脖與正義的目的,為了得到民眾的尊重,對舊的滯後的法規對現實的歪曲限制到最低限度,法律的適用一如其目地,是實現正義。如果法律的使用於其目的發生背離成為民眾的敵人,這種法律也就成為惡法----不能實現正義的法律即為惡法,惡法產生於獨裁和專政政體得法系,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的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得人的敵對的歧視。要求用限制在公民給以差別待遇範圍的普遍規則來實現國家的管理。來達到法律的局限性的克服,使擁有權力得階層不得溢出範圍,進而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徇私舞弊。

民主法律在一般情況下 是立法者根據正義的要求設計的,在排除了立法者有意制訂出非正義的法律規範之可能情況下{那是獨裁及專政政體的產物},以及排除了立法者由於技術上的失誤,導致非正義法律規範產生的情況下,法律規範是正義的體現。法官將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使法律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為實現法律的靈活性。

法律法規的實施不能隨心所欲的原則;行政行為的效力原理保證行政主體兌現所作承諾的自我約束。 行政主體不能任意實施一個行政行為也不能任意撤銷一個,以經存在的行政指令{尤以以生效的撫恤金令}。法制要求國家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法制也要求行政機關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受法律的約束,而且還應當受自己曾經所做的行政行為的約束。因為,如果說憲法和法律是國家對民眾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的效力原理,保證行政主體兌現所作承諾的自我約束。

承偌原則是法律的確定性的最明顯的例證,若法律失去確定性,人們將無所適從。確定性還意味著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一旦法律設定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方案,就盡可能的避免對該方案進行修改和破壞。否則法律將失去權威性。法律將喪失信用。一種道德母體的觀念昇華為法律規則,這些來自道德觀念就是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力不得濫用原則。


對那些在戰爭中失去親人的人們,不會因了時間的推移而淡忘了對亡魂的思念,如果能夠沿著時間的軌跡去探討戰場事時的悲壯,和那種捨身為國陣亡疆場的慘烈- --令人痛心的是,曾堅持長期英勇抗戰的國軍官兵們,雖然戰死者已矣,對家族或者自身所正在,或曾經受到的不公可以默然無語,但他們很難在自譽實施民主法律尊重人權的,臺灣中華民國政府民粹權貴的,法律文字遊戲的敷衍和愚弄面前保持沉默…..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

一個國家的國際形象能否被世界接受,不完全能由國家精英自我標榜完成,更重要的是世界人權理事會駐各國的人權專員對個案中是否凸顯,符合國際社會民主法律原則的基本價值觀----博愛,平等,善良,正義,這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及道德品質因素的解析來完成。它構成年度的人權記錄。他們不承認那種所謂的什”動態的”或者”靜態的”道德觀!

啟動國家的國際形象需要民眾的自然人效應,任何一個國家首先要融入國際體系,為全世界話語體系所認同後,才能順利的進入這個體系,實現國家形象最大價值的放大,自然人的真實感受所能夠帶來的國家形象效應,遠比政治精英們自我標榜口號式的呐喊更能為輿論接受。觀察家不會忽略個人的遭遇。它給國家帶來的國家形象效應會使我們的對外交流增多更加多得令世界輿論的困惑。國際交流的主體不再是以國家政府為主體的自我標榜,及傳統的社會精英外交的公共外交形象塑造。輿論動員,個案人權記錄等等更能吸引人們的關注。

在國際交流中讓別人認同對自己國家價值觀的認同,不是僅僅依靠生硬的政治宣言和說教,因為這往往會招致對方的厭惡! 更多的要靠平民凡人效應,它往往遠遠的比偉人效應更能使國家的形象豐滿。

這同臺灣的民粹政客一樣企圖推卸政府對民眾承偌的道義責任。淡化國際人權憲章對主權國家的約束。要求加入各種國際組織的請求。提升臺灣的國際生存空間,一方面卻又肆無忌憚的踐踏系列國際法律準則!失去一個法制民主國家對國際法律體系應有的作為和不作為!一個不重視國際信義尊嚴甚至國格的政府,如何能夠讓國家大家庭接納呢?!

一個負責任的政府. 要有全面承認歷史的勇氣.和承擔道義責任的良心. 幫助每一個人治癒創傷.戰後德國對歷史作了正確的選擇,得到世界的諒解. 今日臺灣公權你將何去何從?
臺灣臺北中華民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隨文 字第0940004776號 函

解读
…..另依同條列第26-1條第3項規定略以:{被條列86蔫月日修正----五年內依規定辦理申領,預期喪失其權利---{同副證三}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可申令依法核定保留之保險死亡給付,依次撫恤金一次死亡給付------原來政府簽署的二十年撫恤金不再給付…..

政府背棄對民眾道義責任的承偌:是公權對民眾人權的蔑視!
是公權墮落民主不復存在. 吏治復辟的恥辱時刻!

從政府建立撫恤金制度那一刻. 可視為懸賞廣告及要約約束力的建立,這種要約的邀請是以軍人的生命代價為“標的”的。對這一撫恤金的承偌,是不可以單方面進行要約消滅的。且這一偌成,是不已時間地點的改變而消滅的.

戰爭使撫恤金制度派生出債權人----軍人。 和債務人----政府。

這兩者之間在債務的法律關係上就已經確立。它是不能單方面以債務人的意志變更其應該支付的撫恤金總額的。亦無權單方面的更改支付時間地點。

撫恤金一經簽署,債權與債務的法律關係,就已民事的法律主體資格平等的,確立了當事人的特定債務關係。令債權主體有權隨時主張自己的要求債務主體當事人.履行財產轉移的民事法律承偌的善意作為。

在北平嘉興寺舉行的將軍追悼會尊祭時軍事委員長蔣中正. 默视将军遗像良久…云:“…. 動容將軍殉國之壯烈,哀其族人之不幸,憫其哀…..”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

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一旦我們叛離了我們的民主原則,讓曾經的將士的血和生命作可怕的無代價的付出,犧牲我們核心的價值標準哪怕是暫時的,但以後重新樹立這種有良心的價值標準,將要付出多大的代價誰能告訴我們?

國際通約:撫恤金是國家對為國家利益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的不可撤銷的給付性賠償。是以國家的名義給予特殊群體的法定補償,其目的在於體現國家對公務國防行為的鼓勵與撫慰,保障上述犧牲人員家廳與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種特別生存保障.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道义责任体现

用麥金利總統時代的陸軍部長魯特的話說就是;“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假如某個時代的政客們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所謂行政法規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上述的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天問:
誰劫持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盟軍老兵遺族的乳酪?
臺灣民粹政客有正義感和道德良知的底線嗎?
還有什麼是你不能貪瀆與掠奪的!?
讓他們淪為依靠領取第三國人道救濟金為生的新國際經濟難民
讓第三國家納稅人來承擔本應該中華民國政府承擔的國家道義責任
臺灣民粹政客們据此來
提升臺灣中華民國國家的國際公信力!?
提升臺灣中華民國國際尊嚴乃至國格!?
唯如此才能提升臺灣中華民國國際生存空間!?
唯如此才符合臺灣民粹的公平原則?
才符合臺灣的權力準則和道德限制等價值觀?
這就是亞洲的民主燈塔臺灣的所謂:人權.民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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